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03-28 08:46:07 阅读量:
自2012年4月1日起,姚某等五人先后到西安某公司上班,且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期限、工资待遇、试用期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拒不为姚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支付加班费等。五人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相继离职。随后五人向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为五人办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但当裁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且态度恶劣,五人无奈之下于2014年2月5日向灞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二庭立即确定承办人、研究执行措施、明确执行期限和目标责任要求,要求快速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被执行人处,向企业负责人讲清拒不履行将要承担法律后果,并分别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申请人生活现状角度,动之以情、晓以法理,在对案件事实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月14日,该公司按照协议主动将3.4万余元案件款通过法庭交给姚某等五人,案件在9天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