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

来源:陕西法院网 时间:2014-03-08 11:35:55 阅读量: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法院经过反复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该类案件审查办理中的立案、审查、合议、判后答疑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

针对一些法院在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该《规定》突出加强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规范审查方式。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审阅一、二审等原审案卷,还要做好阅卷笔录;不仅要询问申请再审人,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二是规范案件合议。规定合议庭合议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承办人必须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合议庭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认真进行分析,不得以“同意”等简单意见进行评议。三是合理划分权限。合议庭经审查一致认为应当驳回再审申请的,由合议庭迳行裁定;合议庭一致意见应当再审的,或对是否再审有分歧意见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程序上确保既坚持依法纠错,又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四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再审有疑问的,承办人应当当即答疑。承办人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应由合议庭进行判后答疑和纠纷化解工作。当事人仍不服的,由业务庭负责人带领合议庭共同进行第二次判后答疑和化解工作,必要时由主管院长主持判后答疑。五是明确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在案件评查中应依据《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予以相应扣分。情节严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外,该《规定》同时明确,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对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各类文书格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的出台,在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同时,对提高此类案件质量、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省法院审管办  王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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