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雄海:探析土地开发引发的各类纠纷的审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08-31 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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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辖区内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为视角
横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姬雄海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趋复杂。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直接面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基层人民法院,专题调研、分析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妥善审理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维持林权制度改革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笔者近几年来辖区内所接触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判实践中有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依据一些案例赘述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辖区内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横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有14个乡镇、4个办事处、1个农场、16个社区、359个行政村,面积4084平方公里,人口36万。2008年至
2013年6月底,院里共受理诉讼至法院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共9件;因诉求撤销土地经营权证(含林权承包证)到法院咨询后,进行诉前调解或找政府处理的有21件;因违法用地(含拆除违章建筑)为职能部门提供司法谋划的400余件。上述案件的主要特征是:
1、案件数量逐年有增无减。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开发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大量的农民工多年在外务工,多数将家庭承包土地转包、出租给他人经营,有的甚至将农村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举家迁出,将承包土地转让给购房者经营,现在返乡后又要收回承包土地维持生计,导致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
2、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明显复杂化。主要是承包土地的农民与所在村社之间、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同一地块的几个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以及承包户与政府之间,部分纠纷存在多方当事人,案件既属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还涉及行政行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3、产生涉及土地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有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村社违法收回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有政府对同一地块向两人以上分别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的纠纷、农民工返乡潮引起的收回转让、转包、出租的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
4、引起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态势有增无减。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其具有保障农民生存利益的功能。土地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农民群众情绪大,很容易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随着农民工大量返乡,要收回已经转让、转包、出租的承包土地必然会引起现有土地耕种人之间的纠纷。纠纷一旦产生,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有可能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如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这类案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纠纷中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需求错综复杂,因该类纠纷造成打架斗殴,损害公私财产,哄抢流转后经营者财物的行为也为数不少。这类纠纷更易引发集体诉讼,即使胜诉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因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加之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群众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5、违章违建愈演愈烈。好些群众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房屋及设施的现象几乎不可遏制,尤其是开发区。
二、辖区内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1、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括:(1)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2)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