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犯病持刀杀死公公,法院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06-10 18: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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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6月9日,汉滨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汉滨区检察院申请提起的一起强制医疗案,并当庭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王某某与其公公两人在家,王某某突发精神病,使用菜刀将其公公杀害,随后王某某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继续在家中睡觉。3月21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外还查明,王某某有精神病史,曾到医院治疗过,但并未治愈,案发期间精神反常,经常在家大吼大叫,在被讯问过程中,常常答非所问。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鉴定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2013年3月20日至21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审理后经人民陪审团讨论,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在行凶时正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现在仍有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对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梁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