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惩戒与法官人身安全保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04-01 21:10:19 阅读量:

      我国司法体系随着发展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近来各地法院连续发生多起恶性伤害法官事件,人民法院法官的人身安全不断经受考验。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是否良好,法院环境是否安全,不仅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声誉,更影响法律的权威。然而当前,审判任务日趋繁重,面对的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执法风险不断加大,突发事件和危险隐患难免发生在此情况下,对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本文着重从多起伤害报复法官的恶性事件的频发,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阐述人民法院保障人民法官安危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如何防止和减少在法院内部发生的各类伤害事件的措施。首先,法官要加强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法官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必须加强对来访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实施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真正确保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重要途径。最后,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近年来,国内出现的法官被伤害案件呈上升态势,1999年10月12日上午12时,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吴明玖正耐心细致地接待一名来访人员时,被歹待用浓硫酸泼伤脸部、胸部,烧伤程度为3度,烧伤面积达10%; 2005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2006年1月6日上午9时许,在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法院一农民钱文昭携带爆炸物闯进会场,引爆爆炸物,致使县委副书记和法院院长等5人死亡,另有5人重伤,17人轻伤;2009年4月,陇县人民法院温水人民法庭法官李岁保带领执行人员前往温水镇田家河村依法执行陈某健康权一案,但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正当法官准备带陈某回法院询问时,其侄子陈某某开始阻挠,并假意摔倒以博取旁观村民的同情和支持。法院司机李攀刚见状上前劝阻,谁知陈某某突然抓住李攀刚的左手用力反扳,并将其衣服撕扯,致其受轻微伤;2010年6月1日,秉持正义的人民法官,再一次成为受害人,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遭到曾经的当事人邮政分局保安队长朱军持枪扫射,造成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工作人员受伤,朱军当场自杀的严重后果;2011年12月29日19时许,浏阳市法院派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依法向被告彭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两人来到彭某在长沙市东屯渡街道的租住之处,虽反复向其表明身份和来意,但曾从事保安工作的彭某置之不理,竟然用私藏的手铐、电棒等管制器械对两人进行攻击。两人见状,迅速退到邻居屋内避免正面冲突;彭某竟持械闯入邻居家中将二人拖出,继续殴打。后经法医鉴定,2人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就陇县人民法院近3年来的统计,伤害法官事件18起,威胁、扬言报复法官的事件不计其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我国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在审判过程中允许进行旁听,为了有效保证整个审判过程的正常进行,维护整个审判法庭的秩序,法官是整个诉讼的主导者,要保证自己安全,又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人身安全,因而对于法院要加强保障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是非常有必要的。
伤害法官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人民法院法官在依法正确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案件相关人为使案件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围攻、纠缠、辱骂、暴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对法官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行为该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上伤害法官事件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第三人为使案件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围攻、纠缠、辱骂、暴利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对法官及法官的家人、亲属实施的造成其人身、财产伤害的行为狭义的伤害法官事件仅指案件当事人为使案件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围攻、纠缠、辱骂、暴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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