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3-23 12:21:44 阅读量:
受人请托,帮人对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修改记录降低处罚金额等,一个普通交警收受4000所万元。
与“中介”合污,七年敛财四千余万
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工作的肖某,运用各种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055次非法收受从事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中介”人员所送财物,共计4246万元。
肖某原先只是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一名担任火车站地区路面执勤的民警。2010 年年初,经交警支队领导批准,肖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被授以违法处罚模块系统的权限,拥有违法处罚免计分审核权限、违法处罚电子警察处理权限、违法处罚销号权限、违法电子警察修改权限、审核权和违法删除审核权等权限。
在此之前便与肖某相识的某“中介”人员,获悉肖某拥有上述职权后,请托肖某帮忙为其代办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免罚款、免计分等处理,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肖某接受了“中介”的请托。2010年3月29日,“中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将银行交易短信提醒绑定为肖某的手机号码,同年4月,“中介”将该银行卡送给肖某,肖某接受后将密码修改123456。
2010年4月至2015年9月,肖某每次为“中介”提供的车辆办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后,“中介”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标准,通过向上述银行卡转账或存现的方式,送给肖某共计30276410元。
在请肖某帮忙“销分”的人中,有一名刘姓男子是肖某同事。刘某由普通劳务公司派遣,在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科处罚中心执法办公室窗口工作。刘某也请肖某帮忙为其代办理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免罚款、免计分处理,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刘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标准送给肖某现金,共计5876100元。
此外,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肖某每次为“中介”提供的车辆办理错误执法数据的修改、撤销业务后,“中介”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 100 至 2250 元的标准送给肖某现金共计1835000 元。
帮人销分受贿超千万元,获刑14年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信大队原代理副大队长姚克锋被判刑14年。
姚克锋和张某丙(另案处理)自2007年起系情人关系。2011年至2015年初,姚克锋利用时任长沙市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处罚系统的系统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丙在全国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违法处罚系统中,对请托人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修改记录降低处罚金额,收受侯某好处费共计1092.297万元。上述钱款均被姚克锋和张某丙用于购买房屋、商铺、渣土车、高档商品以及理财、美容消费、房屋装修等。经鉴定,2014年至2016年,姚克锋和张某丙上述违规操作的行为给造国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3.43万元。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姚克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以被告人姚克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128.2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长沙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重案组档案
陕西法制网编辑:郑黎波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