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尸体占有在刑法学的意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1-30 14:01:08 阅读量: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在这里我们要加以区分。一方面,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而且不要求有为了自己而占有的意思。另一方面,当事实上的占有虽然明显松弛甚至短暂脱离了占有,但他人所具有的明显、强烈的占有意思,对事实上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将他人所有、无人占有或者自己占有之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属于侵占。侵夺他人占有,转变为自己占有的,构成盗窃,也就是他人占有变为自己占有定盗窃;而死者的占有,作为占有中的一个内容,也牵涉到了上述的犯罪的划分。本文通过对死者占有的分析,讨论不同情况下死者的占有对刑事司法上定罪量刑的作用。
    例如,以杀人故意将人杀死后,当场拿走其财物的,对于后行为应定盗窃还是侵占?如果事后返回现场再拿走财物的,又该如何认定?要弄清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解决死者到底是否占有财物。
    一、占有的具体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认定是否成立占有,必须要有占有意思和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意思是指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占有者该物,是一种自然的支配力。而对物的管领控制则又可以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直接控制是指凭借自己的实力直接对物进行支配,间接控制则是通过占有媒介关系来对物进行间接性的支配。据此,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二、死者能否占有
对于死者是否能够占有,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死者可以占有。第二种观点是:死者不能占有。第三种观点折中了前两种观点,认为根据死者的死亡时间,如果死亡时间很长,则不再占有;如果较短,则仍可以占有。通说持第三种观点。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即死者不能占有。占有必须具备占有意思,如果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并消亡,如何再以自己的意思实现对物的占有支配?显然,死者不能有占有意思,所以不能占有。按照第三种折中的观点,根据人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区分死者是否占有,那时间的界限在哪里。人一旦死亡,其死亡的状态是不会因时间的变化而改变的,如果他对物的占有在这期间发生了变化,由占有变为非占有,那其中必有促成的因素,仅就死亡这个事实而言是不可能成为这个成就因素的。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死亡的地点对于物是否被占有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死者在荒野里死去,则其身边的财物已经无人占有;而死者在家中死去,那么他的财物仍然有人占有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第二种情况下的占有者是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人通过房屋这个占有媒介实现了对物的占有,并非死者本人对物实施占有。有人会认为,继承人此时对物并没有占有意思,不能认定为占有。其实不然,在这种情况下的占有是一种推定,因为继承人对房屋有所有权,其屋内的应属于他的物品都推定具有占有意思。就像是送奶工将牛奶送到奶箱中,主人并不知道牛奶的存在,至少不清楚到底是何时开始存在于自家箱子中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定为主人不占有其牛奶箱中的牛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个案例中,无论死者死亡时间多久,其物的占有状态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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