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18 18:10:29 阅读量:

一、如何理解情节加重犯的中止犯

对于情节加重犯的犯罪中止,有两种思路,与析情节加重犯的未遂的思路类似。一种是,认为情节加重犯只有成立与不成立之分,具备法定加重情节的,就直接适用相应的较高法定刑档次进行量刑,没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其理由是,在某一犯罪行为中具备了加重情节,是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增高的趋势,如果同时产生犯罪中止,则不符合对中止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另一种是,认为情节加重犯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可以同时适用加重法定刑档次和犯罪中止的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进行量刑[1]认为应该采用第二种思路进行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加重情节和犯罪中止,是立法者基于不同的目的设定的法定刑配置量刑情节。对于情节加重犯来说,立法者之所与配置了高于基本罪的法定刑档次,是因为该加重情节的存在,使犯罪行为表现出比基本犯更高的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必要配置较高的法定刑。而犯罪中止的规定,是基于行为人自愿放弃本可以继续甚至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通过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中止行为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因此设立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原则。其中,社会危害性的减小,是从因果关系角度反映行为本身客观损害的减小,以及主观恶性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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