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律师是法院防范错案的同盟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5-11-11 18:01:33 阅读量:

张立勇:律师是法院防范错案的同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律师是促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力量,与司法机关一道,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历史使命。对人民法院来讲,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意义非常重大。

  律师是人民法院破解难题、定分止争的有力帮手

  一些双方情绪对抗激烈的案件,即使法院判决得再公平再公正,当事人也不一定信服,往往案结事不了。律师熟悉法律规定、了解办案流程、掌握当事人的想法心理,特别是作为委托人的代言人,他的一言一行,当事人是充分信任的。这几年,我们邀请律师参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思想疏导,帮助法院做息诉罢访工作,一大批信访难题得到了妥善化解。

  律师是人民法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同盟。实践证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改变了控辩失衡的刑事庭审现状,让被告人有了充分发声的机会,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各种诉讼权利,而且推动了庭审的实质化,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对防范、纠正冤假错案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律师就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一面镜子

  律师与法院、法官打交道最为频繁、密切,最了解法院、法官。法院工作有什么问题,广大法官的司法水平、作风形象怎样,律师感受更加直观,可以讲,律师就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一面镜子,经常对照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我们及时找准症结,更好地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但同时也要看到,部分法官还存在着不尊重、不信任甚至歧视、刁难律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力,与律师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导致少数律师同法官结成“对手”,“死磕”法官;部分法官与律师严重背离职业道德,结成利益共同体,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

  着力解决影响律师权利行使的“七大难题”

  一是解决进门难。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凭执业证进不了法院大门,必须登记并打电话征得法官同意的问题;有的法院规定律师进入法院、法庭要进行安检等等,影响了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我们要坚决破除这道壁垒。律师只要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确实需要的,与出庭的公诉人同等对待。

  二是解决阅卷难。有的法院目前没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只能在法官或内勤的办公室看卷;个别地方对律师复印卷宗收取超出复印成本费以外的费用;有的地方违背司法解释规定,不允许律师通过拍照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下一步,全省法院都要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专门场所;具备条件的,设立专门的律师服务中心,把律师约见法官、阅卷及更衣、休息等功能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为律师提供方便。同时,律师复印案卷材料,不得收取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三是解决调查取证难。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要及时进行审查,无论是否同意,都要明确答复。积极探索执行案件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以参与执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法院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是解决举证、质证难。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要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双方没有异议的,当庭进行认定;对于不予认定的证据,当庭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采用笼统的言辞简单否定。

  五是解决发问难。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的庭审程序更加规范,但从总体上来讲,律师发问一环还比较薄弱,不能自由发问,导致必须调查的事实无法查清,这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障碍。下一步,我们将对现有庭审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认为需要发问并提出要求的,除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外,法院应当准许。

  六是解决辩论难。辩论权是法律赋予律师最基本的权利。在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不能限制律师发言时间;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进一步改进裁判文书制作,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采纳情况,要在裁判文书中认真说明,不得简单地采用程式化语言予以否定。在送达裁判文书时,要先送达给辩护或代理律师,再送达当事人。

  七是解决律师人身权保障难。当前,在庭审结束后甚至在庭审中,当事人及家属围攻对方律师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律师的人身权不能得到保障,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对此,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当事人或家属谩骂、围攻律师时,法官及法警要及时强力制止;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律师提出的投诉要认真答复

  保障律师权利,改善与律师的关系,法院掌握着主动权,负有主要责任。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所在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认真答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接受投诉的机关要责令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要严格规范法官行为,严禁邀请律师参与法官的红白喜事,严禁共同出入休闲娱乐场所,严禁参加由律师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及其他活动,确保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保持在合理的范围。

  (文字整理 记者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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