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检察干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1-26 14:32:31 阅读量: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多项改革要求。对检察人员而言,有机遇,更有挑战,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在此次司法改革进程中,抓住机遇,赢得挑战,也许是每一个检察人员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带给检察人员的新机遇
1、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建立,疏浚检察人员的上升通道。
此前,上级检察机关也曾有过面向下级检察机关的遴选招录考试,但尚未形成制度。对绝大多数基层检察人员而言,如不能在单位内获得职务晋升,则基本失去了上升空间。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初任检察官招录、任职和上级检察官遴选制度。对普通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人员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在有限的职务晋升空间之外,又增加了一条上升通道。检察人员只要履职尽责,在执法办案中提升自身素能,达到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也将有机会进入到上级检察机关工作。另外,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这种自下而上的检察官选任制度,让检察人员了解基层、历练人生,丰富阅历之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
2、独立公正司法制度的完善,为检察人员创造良好执法外部环境。
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司法,就是要求检察人员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但检察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客观实际,难以避免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独立性受到侵犯。
《决定》为确保公正司法,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公正司法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家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决定》对减少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干预提出了多项具体举措,对于杜绝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确保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有力保障。检察人员只有依法独立办案,才能确保办案公正。
3、履职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强化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
《决定》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原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但很重要的原因是检察人员担心因公正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
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强化了检察人员的司法职业保障权,对保障其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健全的履职保障机制,才能确保检察人员不因客观公正执法受到打击报复,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司法改革对检察人员的新挑战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人员素能提出更高要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工作都是服务和服从于庭审需要的,但检察人员的侦查取证能力、审查证据意识和驾驭、掌控庭审局面的水平,都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每一位检察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认真司法。侦查人员应以出庭公诉的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每一份证据合法规范,案件证据形成锁链;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及时发现和排除违法证据;公诉案件应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和证据经得起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的检验;出庭公诉应熟稔事实和法律,反应机敏。
这就要求每一位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办案素能,以适用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所办每一件具体案件都有证举到庭上、有证质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以客观、公正的诉讼程序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阳光司法机制,要求检察人员执法公开透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