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审判管理的现代转型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13 16:56:19 阅读量:

       审判管理是目前司法改革的热门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均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但审判管理是一个复合型概念,是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复合、交叉概念。所谓审判管理,管理是概念,而审判是管理的定语或修饰语。简而言之,审判管理是限定在审判领域的管理。当前,信息化水平日新月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开展好审判管理工作,既是一项挑战,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普通法官,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想通过信息化应用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现状
现下,从笔者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来看,主要都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甚至大部分是由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且相对来说,人员较少,却承担着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执行绩效考评、司法统计数据分析等管理职能与具体工作。审判权与其他司法行政权分离开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却主要体现在审判工作的行政化管理,完善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但是与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如审判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审判管理的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等同于案件评查等等。这就使得工作的开展仍存在诸多困难:
一是缺乏专业统一的管理机构。虽然审管工作已开展多年,但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审管办多数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大部分人员是从审判岗位调整过来的审判员,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且要对全院所审执结的案件,实行每案必查,评查业务量大,同时兼有发回重审、申诉、再审案件的审查、审理,除此之外,还负责法院审判执行绩效考核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审判人员年终考核得分的计算和统计,琐碎、繁重的工作量,使得审判管理人员力不从心,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再深入研习审判管理专业知识。
二是审判管理职能分散,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高。因受过去机构设置的影响,审判管理工作业务被安排在不同的庭室,如案件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法官审判执行绩效考核由政工科负责,案件质量的管理与评查由审管办(审监庭)负责,审委会事务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四个职能由四个部门分担,难免出现职权交叉,管理运行不畅,而导致信息交流不畅,工作效率低下,出现质量、效率管理的疏漏,也给审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对审判管理还缺乏理论认识,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审判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更具有科学性,但我国法院体制是按照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实行着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的管理方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管理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其追求的司法管理模式与过去的司政合一的方式有很大不同,这就成为开展这项工作的一大难题。作为审判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审判业务知识,还要掌握管理业务知识,同时具备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能力等,而现实中基层审判管理办公室管理业务能力、调研能力比较欠缺,这将严重制约审判管理工作发展的速度。
四是管理人员思想有顾虑,不敢放手管理。由于审判管理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接受需一个过程,必须慎重进行,否则将会打击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会造成法院内部的不团结。另一方面案件质量管理体制中也有使管理人员不能大胆管理的因素制约,对于“问题案件”不是“案结事了”,而是长期以警示案例作为析案明理的典型来剖析,不但审判人员情绪受影响,所在法院的形象也受损害,这样案件能遮则遮、能包则包,不敢大胆地公之于众,某种程度上又纵容了个别法官。
二、审判管理的现代转型
如今社会矛盾高发导致诉讼爆炸,而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这就使得大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管理以期解决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而新时期的审判管理不同往日,既要有管理,更要有服务,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才是最良好的发展轨迹。
首先,要明确审判管理的定位问题。狭义的审判管理权仅指对法官审判权的管理。而在中国独有的二元化即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并存的状态下,使得审判管理带有极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且只注重审判管理的科学性,而忽视了司法规律与人文关怀、综合发展的有机结合。
其次,要确定审判管理的转型所在。审判管理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审判工作高质高效运行,要创新审判管理模式,让管理为公正引路。因此,审判管理不仅淡化“管”的色彩,更要突出“理”的功能。不仅要合理限制审判权,更要为法官的独立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要建立综合性的审判管理模式,理顺审管办职能和审委会职能,注意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二要建立以服务促发展的管理平台,现在是科技时代,信息化已走进我们的审判工作,这就需要用科技平台服务法官、评价法官,从而激励法官。三要注重制度创新,以案件回访制度提升办案满意度,以理论研讨制度提升法官办案能力,以审判帮扶制度提升办案质效,以群众监督制度提升司法公信。
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适应新时代的审管转型
首先,全体法官要认识到运用信息化手段是当前审判、执行工作的形势所需。大家都知道,当前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在无法扩编的情况下,只有寻求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社会也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现代科技及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为我们提供不同于传统办案的方式,这样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成本。但这必须人人参与,如果仅靠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占裁判位置的法官不积极运用,非但不能起到积极作用,反而还会影响工作效率。目前,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法官都在40岁以上,计算机运用水平相对较差,这就要有一个适应过程,不能因为不会、不擅长就将该自己处理的部分交由书记员或者其他辅助人员进行,这样,既加重了他人的工作量,也可能会出现衔接不畅的现象,从而影响到工作效率,甚至出现你靠我、我靠你,最后无人负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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