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检察官法治思维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9-30 19:44:00 阅读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非天赋拥有,需要通过正式的培养和训练才能掌握和运用。检察官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是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履行检察权,也就更需要培养检察官的法治思维,提高检察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如何培养检察官的法治思维,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主要内涵及其内在关系
2005年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
理念是思维和行动的先导、灵魂,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法治思维强调思考的过程,法治方式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现法治思维的决策,法治思维是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执法办案、处理问题的前提,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法治思维是一种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需要以法治的方式外化为具体的法治行为,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并不必然表明具有法治思维,具有法治思维则必然会主动、自觉地运用法治方式。同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法治实践具有互动作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然会促进法治实践,而法治实践又会给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形成良性互动,促进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
二、检察官应当培养的法治思维
检察官是法律职业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职业者肩负着不同的职责和使命,其法治思维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法官侧重居中裁判,检察官侧重法律监督,律师则侧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养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应在树立和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围绕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着重培养以下法治思维。
宪法法律至上思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的法治信念,遇到问题时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范、精神及法律逻辑进行合宪与违宪、合法与违法的分析判断与正确决策。培养法治思维,首先就要培养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宪法是确立国家国体、政体的根本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是实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保障,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检察官要切实培养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信仰宪法和法律,忠于宪法和法律,在检察改革中自觉用宪法掌舵改革的方向,在法律监督、执法办案中自觉以宪法、法律为底线,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决摒弃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利益是相统一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反映;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党坚持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领导能力。因此,培养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也是检察官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中党的利益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
服务大局思维。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相对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来说,是局部性的工作。局部隶属于全局,局部服从、服务于全局。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发展观,其中大局观位于“六观”之首。因此,要努力培育检察干警服务大局的思维,要关心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确保执法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思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培养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思维,是宪法法律至上思维的自然延伸,是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的具体体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思维包含两层内容:(一)履职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带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等要件,提供了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功能;法律程序提供了一套保护自由和排斥恣意的机制,法律的规范性、程序性均为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为人权保障和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首先是“依法”行使,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手段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定的责任,其包含人民授权、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手段法定、权责相应等法治思维的内容。一直以来,受“人治”思维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依法履职偏重于享有法定职权和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导致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口供至上、刑讯逼供,甚至出现冤错案等严重情况。当前形势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要着重强调并培养“规范执法”、“程序公正”、“以公开促公正”的法治思维,还原依法行使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引导、要求检察官切实做到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检察权,不能超越授权范围,不能违反授权规定;切实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检察权,尤其是刑诉法修改后,细化了程序性规定,实践中制度机制不断完善,检察工作就要严格法定程序,提升履职公开水平,拓展执法信息公开范围,以公开促公正,以执法的规范化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充分尊重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真正做到对他们平等相待,让人民群众通过程序公正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切实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履职的不受干扰性。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培养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性思维,一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中央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领导政法工作,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因此,党的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时候都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二要正确处理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制度,这一系列改革,将改变以往省以下地方检察院对当地政府经费、装备等的依赖性,减小地方政府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影响,检察机关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司法改革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政府机关的协调配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认真履行协助司法义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完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和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便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积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要正确对待社会舆论和一方当事人的压力,正确处理协调案件。案件成为社会热点、面临舆论压力时,或者被害人一方采取各种极端措施施加压力时,检察机关一定要坚持司法理性,坚持以事实、证据和法律说话,决不能迫于信访和维稳压力,偏离法治轨道来处理案件;对当地协调案件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向上级检察院层报,上级检察院通过加强工作协调,确保依法独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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