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换押引发的隐性超期羁押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13 17: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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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与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息息相关,是诉讼环节各部门相互监督制约的有效手段,是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重要依托。换押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公检法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办案单位重视不够等因素,换押不规范导致的隐性超期羁押的问题频繁出现,侵犯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亟待规范与完善。
一、当前换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存在的问题
1、换押滞后现象普遍
当前,除了公诉案件是在受案后3日内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时一并办理换押外,其余部门多是根据自身提讯在押人员的需要自行安排换押时间。而即使公诉部门在收案后3日内办理换押,若侦查部门是在侦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移送案件,换押时看守所掌握的在押人员羁押期限也已超期。长期以来,因为未在上一诉讼阶段羁押期限届满前换押,警务综合平台长期大量存在提示在押人员羁押超期的情况。
2、不换押、不告知的问题突出
退查案件、退查后又起诉案件、书面审理的二审案件不换押情况较为集中。此外,办案期限延长、案件改变管辖、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办案单位不书面告知看守所的问题也较为严重,其中,尤其是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基本未书面告知看守所,致使看守所难以掌握刑拘期限届满的案件是否均已报捕,便默认每件刑拘案件均会报捕,自动在其刑拘期限上加7日的审查逮捕期作为超期羁押清理的时间节点,留下了超期羁押隐患。
3、挤占、挪用、扣减办案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换押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换押证,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问题突出。一是挪用上一诉讼环节剩余办案期限。二是不将立案审查时间计入审限,变相延长审理期限。
(二)不规范换押造成的危害
1、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办案部门不严格按照换押制度及时规范办理换押手续,在办案过程中挪用、挤占、扣减办案期限的执法行为,客观上形成了诉讼环节过渡过程中未计入办案期限的灰色时间,非法延长了办案期限,增加了在押人员判决前的羁押时间,并最终损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2、妨碍纠防超期羁押
案件改变管辖后,未及时换押或书面告知,在前一诉讼阶段办案期限届满后,看守所警务综合平台即会提示案件超期。案件是否实质超期,关键还得看案件是否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交接。而交接案的时间往往只有在收到换押文书后才能准确掌握。在不及时换押的情况下,必然造成掌握交接案时间及发现羁押超期的滞后性,影响预防和实时纠正超期羁押,增添了超期羁押风险。
二、换押不规范的产生原因及监管困难
(一)产生的主要原因
1、既有办案思维模式制约换押制度的有效执行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虽明确了何种情形需要换押或书面告知看守所办案期限,但未就何时换押、换押证如何使用、违规换押的处理措施等做出细化,导致办案部门换押随意性强。为此,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公监管[2014]96号《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但实践中受既有办案思维模式和办案机制的制约,该通知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2、办案部门对换押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无根本改变,许多办案人员仍认为程序公正依附于实体公正,在程序方面较为大意。加之办案部门对在押人员管理模式不了解,不知道诉讼环节变更、办案期限延长等信息对看守所日常管理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将换押作为不可或缺的程序,而仅是根据自身办案需要来决定是否换押或何时换押。
3、换押催办的针对性不强
针对未及时换押或告知的情形,看守所虽坚持了定期清理催办和梳理上报,但由于看守所仅是针对原登记的办案单位进行催办,在案件改变管辖后未换押的情况下,催办函发不到案件实际承办单位,催办作用得不到发挥。
4、立案庭、案管办与办案部门工作衔接不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