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12 09:58:15 阅读量:

 

 
一、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主要问题
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了生产的工业化与现代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也因工伤事故遭受了人身的损害。其中包含因工作性的人生损害或因工作性质和环境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更有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具有工伤性质的人身损害。对于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行为所构成的人身损害,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并未对此种侵权救济作出详细规定。对于因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又构成工伤事故损伤的赔偿纠纷,因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尤其是赔偿主体的多样化、复杂化,使得劳动者在选择救济方式及赔偿主体时各有不同,乃至造成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竞合案件时,处理结果也不相统一,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给劳动者在请求救济时也造成了困难,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利益损害。面对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对于劳动者请求赔偿的选择困境以及法律适用的不完整性,即:从层序层面上讲,受害人能否同时选择两种不同赔偿请求的诉讼;从实体法上讲,受害人选择两种赔偿请求诉讼时,在实体法上能否支持其基于两种请求权的合法赔偿项目。劳动者的相应诉讼请求是得以全部获得支持还是其仅得在前一诉讼或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被全额赔偿的范围内获得支持,值得我们分析探讨。
二、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基本理论分析
1、基本概念
     一般的侵权责任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或者遭受损害时,依照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以及上下班途中非因自身主要责任而受到的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或履行与工作有关的事项时,非因自身过错而遭受生命健康的损害,依法应当由除其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处理一般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基于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又涉及到劳动法领域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由第三人侵权责任致使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侵害且由此引发的民事侵权损害责任的归责则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
2、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侵权的表现形式
由第三人侵权责任所引起的工伤事故的表现形式分为用人单位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和用人单位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两类。基于侵权第三人的身份不同,因此我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情形因给予不同的解决方式,让立法依附于实践,完善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3、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学者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四要件为通说,即: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1]满足上述要件,则第三人侵权责任成立。
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不同的是,工伤保险责任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就工伤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有向其本人或其亲属给予一定的赔偿义务。而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则是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工伤保险责任必须符合五大构成要件,即:受损伤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因为在履行工作或与履行工作有关的过程中;事故与人生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不存在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免责事由。[2]
  4、工伤事故中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所谓竞合,其本身是指由于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同时满足两个以上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而产生两个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法律规范之间的使用、权利和责任之间产生矛盾。参考国内学者的意见,认为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第三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的出现,可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部门法来进行处理,形成了适用法律条文的竞合。
 5、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责任人的侵权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次,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第三方侵权人所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一个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最后,该劳动者必须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而与第三方发生冲突或者由第三方单独的侵权行为致使该劳动者受到不法的侵害。
三、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解决模式及我国立法现状
 1、选择救济模式
选择救济模式,是指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之故发生后,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之间选择其一,且一经选择不得更改。此种模式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赔偿模式的权利,但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承担,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举证困难,请求赔偿道路艰难,故选择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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