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04 14:01:04
阅读量: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一直与人类的生存方式,财产的占有方式密切相关。盗窃罪也是当今社会最为常见,最易多发,犯罪案件数量最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一种财产性犯罪。当前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界分标准提出了“接触说”,“转移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本文通过系统的比较分析论证“失控加控制”学说的合理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理论争议以及对于相关学说的分析
(一)理论争议的具体分析
无论在中国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国外刑法理论界,都关注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这素来都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时至今日,各国刑法理论界也尚未得出一个通用的标准,因而对这个问题进行比较性研究,有重大意义。
1.国外的理论争议。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曾提出“接触说”,“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藏匿说”。1具体分析是:
(1)“接触说”,即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2)“取得说”,即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时间为既遂标准;2
(3)“转移说”,即以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4)“藏匿说“,即以把财物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场所为既遂标准。
另外,根据日本生效刑事判例认为,“盗窃罪以将财物达到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为既遂”。因此,仅仅单纯地以手接触财物(接触说)还不是既遂。3换言之,单纯地以手接触财物还不是既遂,但也不一定要将财物转移场所或者藏匿起来才成立既遂。因此,把体积较小或者容易携带的东西藏在身上固然是既遂,对体积较大搬运困难的财物在其移动过程中仍已属既遂。4对于上述几种理论争议,曾有中国学者认为,上述各种学说是毫无意义的拉丁字母之战,区分既遂与未遂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视被窃财物的物理特征和在一定的情况下财物所处的特定情况而定。5
2.中国理论界的争议。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刑法理论界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各持己见。总而言之,大致有以下七种观点:
(1)接触说。这种学说认为凡是实行盗窃行为接触到财物为既遂,凡是实行盗窃行为尚未接触到财物的是未遂。6
(2)转移说。这种学说主张凡移离原在场所位置的为盗窃罪既遂;未移离原在场所位置的为盗窃罪未遂。7
(3)藏匿说。这种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把被盗窃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起来的是盗窃罪既遂;未藏匿起来的是盗窃罪未遂。8
(4)损失说。这种学说主张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公私财物的损失。此种观点为中国1992年“两高”解释在“如何认定盗窃罪”中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罪未遂。”
(5)失控说。此学说主张在法律上对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主体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其主要理由是,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首先它侵犯了权利人对于财物的控制权,盗窃既遂时,财物权利人的所有权并没有因为其丧失了占有权而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不能以盗窃犯是否获得财物所有权为标志,而应以盗窃犯罪的受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