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窦娥冤》中解读中国传统司法的证据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8-03 16: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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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古代社会而言,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传统的法律体制以及“礼治”思想对于封建统治阶层的特权性保护始终有增无减,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致使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以及对于执法部门(即官府)的畏惧心理进一步突出。“诸法混合,以刑为主”的法律司法体系,使得文学作品作为封建统治的教化工具也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法律的文学,封建制度下的文学作品成为道德教化治理的先锋。而作为悲剧的《窦娥冤》则无疑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刻画和映射。
一、元曲《窦娥冤》故事梗概
苦命窦娥, 三岁母亡, 七岁时父亲将她卖给蔡家作童养媳以换取进京赶考的路费;长大成亲两年后丈夫身亡,只剩可怜的窦娥和年迈的婆婆。窦娥本一心伺候婆婆, 谁料大祸天降,因为婆婆的过失,竟将张驴儿父子这两无赖招至家中。无赖张驴儿父子威逼她婆媳同他们父子成亲,窦娥誓死不从。恶毒张驴儿本想毒死蔡婆婆达成心愿,不料却毒死了自己的父亲。张驴儿以“公休”要挟窦娥“私休” 来顺了他的私欲, 没想到窦娥不愿。状至官府衙门, 张驴儿恶人先告状。为保护蔡婆婆不受刑讯,窦娥委曲求全,承认是自己毒死张驴儿之父,最终窦娥被判死刑。面对死亡,坚贞的窦娥发下了这三桩誓愿:要一领净席,等我窦娥站立;又要丈二白练,挂在旗枪上,若是我窦娥委实冤枉,刀过处头落,一腔热血休半点儿沾在地下,都飞在白练上者。⋯⋯如今是三伏天道,若窦娥委实冤枉,身死之后,天降三尺瑞雪,遮盖了窦娥的尸首。⋯⋯我窦娥死的委实冤枉,从今以后,着这楚州亢旱三年。此后,这誓言竟一一实现。两年后,做了大官的窦娥之父窦天章,巡视楚地,窦娥冤魂告状,才使得冤案冤案得以昭雪。
二、造成窦娥命运悲剧的原因
窦娥的冤情感天动地,在关汉卿的笔下最终是得到了善终,由自己衣锦还乡的父亲为其翻案,故事基本按照古代剧作的套路铺开陈述,奸诈小人陷害栽赃,可怜百姓无辜受冤,青天老爷忽降本着正直的德行还好人清白惩处恶徒。这整个故事情节不正是传统封建作品所要向贫苦大众所展示的团圆剧与封建教化的问题么。
关汉卿在悲剧危险情势下的曲笔中注入报应正义的理想,以满足市井观众的需要,使整个作品呈现出“甘雨和风歌帝力,解除浩劫仰天恩”的民众理想。在文学理论界对《窦娥冤》的作品进行分析,其多数批判的是残酷的封建“人吃人”的制度,其实却不然。学者苏力曾在论文《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中谈到:首先,从剧中情节来看,窦娥之冤与官吏的“贪污”无关;其次,窦娥之冤也很难归结为官吏昏庸无能的产物。在苏力的文中这两个观点都有详细的证实,基本没有异议,本文就不再赘述,以这两条为基础,我们再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剧中的证据问题则就可以撇开一些无谓的阴谋论调。纵观整个时代,产生此问题的根源不在于个人,而在于整个法制制度和法治传统。
三、站在司法的证据角度上探析
证据的证明力从来是一个社会文化共同体的创造。证据本身并不具有证明任何事实的力量,除非我们首先接受一个关于世界是如何联系的世界观,并把这个世界观看作天经地义。
铁证如山。在分析窦娥的悲剧上,判断张驴儿提出的证据是否“铁证如山”就不可能基于我们今天的科学知识和常识,而必须力求从窦娥生存的那个社会来看。如果从陌生人的立场看,此案中的张驴儿至少提出了“优势证据”;并且我们今天看来,张驴儿的“优势证据”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也许就被认为是“没有合乎情理之怀疑”的证据。仅此一点,凭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则也有极大的理由定罪与窦娥。
有罪推定。在窦娥的案件中,负责审理此案的楚州太守并不是一上来就听信了张驴儿的指控,而是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言词和“证据”之后,相信了张驴儿提出的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言之有理的解说后才决定动用刑讯。刑讯逼供在当时并不是作为一种刑罚,而是作为获得证据的一种手段,尽管今天看来不合理,却符合当时的法定程序,甚至受到当时人们的普遍认可。在“铁证如山”的证据网控制之下,窦娥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为了加快案件进程。在形势都不利与窦娥的情况下动用刑讯只是为了加快证据的取得以此快速结案。暂且不评刑讯逼供的非人道性,只是在古代刑事侦查科学不发达的情况下,取得一个完美的证据链条不得不依靠刑讯逼供。
四、古裁判手段对证据链条取得的影响
古代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人治在国家的管理和运行中占有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案件审理者也就是行政官员的个人道德和感情倾向对于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决有决定性的影响。这就是一个非常大的缺点,个人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不仅仅对个人的道德素养提出很高的要求,还要求判决者有能力掌握大量的信息和严密的分析能力和过硬的职业操作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我们熟知的古代裁判方法有以下几种:裁判官的利益推论,我们不能排除经济及其他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但对于裁判官权衡轻重时能产生不可否认的影响,故证据的采集则会因裁判官利益轻重的偏移而变得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五声听狱”的诉讼裁决方法,让证据链的连接不是充分的协调;如上文所说的审判者依靠自己的智慧技巧来推定证据的合理合法性;在有足够怀疑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严格限制但严酷的刑讯,以便于证据的快速取得。依照以上的裁判方法,我们不难从中找出多处漏洞,也不能排除在如此不科学的裁判方法的指引下冤假案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