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辩护权的变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24 19:53:07 阅读量: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辩护权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辩护难的具体问题,同时为解决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强化了律师权利的保障力度。这些改变充分展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但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相关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主要从检察公诉工作的角度,浅析辩护权的变化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新刑诉法对于辩护权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得到了确认。

新刑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这种改变,进一步彰显了律师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价值,转变了律师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作为“法律顾问”的角色。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同侦查机关承办人进行交流,了解指控的罪名和案情的权利,不再受侦查机关的太多的束缚和限制。同时,辩护人享有就案件提出意见,并得到侦查机关尊重的权利。

(二)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新刑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之外,其他案件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具有会见权利,此项权利不受时间、次数限制,而且也不再需要相关机关予以批准。同时明确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同其谈论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其核实案件证据。

(三)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新刑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都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查阅案卷材料,是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刑诉法修改后扩大的阅卷权,能够使辩护人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

 二、新刑事诉讼法辩护权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新刑讼法赋予了律师较之以往更大的权利,这种改变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成果,凸显了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同时,律师辩护权利的扩大,也触及到控辩格局的重大变革,对处于控方角色的检察机关公诉权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遭遇的普遍困境。如今,新刑诉法对于辩护权的改变,使律师上述困境得到有效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的确认,使律师较之公诉人更早地熟悉、了解全案案情,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辩方的优势。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享有及时会见的权利,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给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串供、翻供提供了机会,增加了翻供、翻证的可能性,从而给公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阅卷权的扩大,使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有的案卷材料,这对于辩护律师充分展开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应对公诉人审阅卷宗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公诉人要注重全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要求公诉人既要注意有罪证据材料的审查、收集,也要注重无罪证据材料的审查、收集。同时,还要求公诉人更加注重诸如证据的合法性等细节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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