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功能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15 16: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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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和谐的医患关系造成了危机。每位公民终其一生都随时有可能与医院产生医患关系,并且医疗纠纷涉及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可见,有效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患双方都有积极的影响。分析较多的医疗纠纷,很多医疗纠纷是基于医疗告知义务而产生的。在实践中,医患双方对医疗告知义务的重要性认识存在不足,基于此,本文对医疗告知义务的重要性进行探讨,以其为减医疗纠纷的减少和解决提供参考。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医疗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代理人,患者的医疗方案及医疗风险、医疗效果、实施该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可能替代的医疗行为等内容,并且经过患者方面的同意方可实施具体诊疗行为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向患者提供正确的医疗信息,是作为其职业义务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作出正确诊断或者实施合理医疗行为。
一、医疗告知义务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手段
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的医疗告知义务是相对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言的。换言之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前提和手段。患者的知情权,即法律上具备行为能力的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的要求医疗单位全面告知医疗单位及其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方对自己病情的诊察结果等医疗信息并据此对诊疗措施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最早的知情同意权概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是针对纳粹医师在集中营进行的强迫受试者接受非人道人体试验而提出的。《纽伦堡法典》中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应当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对受试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 以便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这要求在受试者作出决定之前, 试验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试者实验的性质、持续的时间和目的;进行实验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他的参与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知情同意”在美国法上表现为“Informed Consent”原则,即医师的说明和患者的同意。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1957年美国一个上诉法院对Salgo事件的判决中。在该案中,医生对患者的治疗结果造成了该患者的双下肢瘫痪,而在进行这一治疗活动之前医生并没有向患者就医疗活动可能具有的风险及损害做任何说明。法官在其后的判决中引用了“Informed Consent”。法官认为医生没有向患者告知医疗行为的内容、方式及风险后果,使患者无法理解该告知内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60年美国的Natanson v.Kline和Motkell v. Rbbinson两个案例中也都以医生未说明医疗风险为由,判决医生侵犯了患者的权利。就此确立了美国法上的知情同意原则。
美国法从侵权的角度认为,医疗告知义务意在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否则就构成对患者权利的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本质上是人身权之生命健康权。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意味着侵害了患者的自主权与自我决定权。患者的自主(autonomy)权和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权均认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有决定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医生未经其同意而实施医疗行为构成侵权。患者作为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自我选择并决定的权利。但是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患之间医疗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必然是一项“消极”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必须有赖于医疗单位的“积极”作为,即主动进行医疗信息披露和履行医疗告知义务。这种积极作为有赖于法律的制约,从而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落空。美国学术界有一学说认为:知情同意权应当具备五个要素——信息披露、表意能力、充分理解、自愿和自我决定。根据该理论,正确的医疗告知应当包括:首先,医疗单位向患者披露医疗信息;其次,告知对象应为有自身权的主体,即要求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再次,关于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医疗单位有义务使患者得到充分的理解;最后,在以上几方面的基础上,患者出于自愿作出同意医疗行为的决定。可见,对于医疗单位不仅仅要求其简单的履行告知义务,还要求其使得患者充分理解。
目前,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及将医疗告知义务法定化已成了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共识。我国于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医疗告知义务。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中均作出了规定。
二、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
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就是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对医疗机构而言,要求其有义务对患者进行详细诊疗、告知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取得患者同意并进行治疗、保密义务、制作诊疗记录及报告义务等等。其次,合同对患者而言,其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方案、内容、方式,并承担支付医疗报酬的义务。同时患者也有将其实际信息、身体状况如实向医师陈述的义务。所以说,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