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法院 | 依法敦促李春茂归还借款5410元

时间:2024-07-08 09:49:12来源:作者:

 

被执行人李春茂,你因不履行(2022)陕011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被阎良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信用惩戒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二)法院将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你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否则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6日

如上述失信被执行人

及时履行完毕法定义务

可联系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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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阎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