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1 19:03: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建设工程领域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界限与条件却时常引发争议。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7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某住宅项目的施工建设。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地点、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质量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项目施工受阻。乙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主张对该项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甲、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作为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施工任务,但甲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存在明显违约行为,故乙公司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虽然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对优先受偿权提出时效抗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该权利,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项目尚未竣工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因甲公司违约而推迟,因此乙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时效。因此,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施工秩序、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承包人在遇到发包人违约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拖延而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施工合同、图纸、付款凭证、催款函件、会议纪要以及与发包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作为支撑其主张的关键依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刘 彬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