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1 18:42: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年来,随着体育运动的普及和青少年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参加各类体育培训课。但在培训机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屡屡发生,这一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那么,当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伤由谁来担责呢?如何担责呢?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刘某为提升篮球技能,报名参加了篮球培训机构的暑期篮球培训班。课后刘某自己练习时不小心摔倒,造成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刘某的监护人认为培训机构存在安全教育不足、场地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培训机构辩称,学校为刘某佩戴了护具,讲解了安全知识,在篮球场外也配教练员进行巡视,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篮球培训机构作为经营者和场地管理者,应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在训练过程中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篮球培训机构虽为原告刘某佩戴护具和讲解安全知识,但对于未成年人刘某而言,其潜在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然而培训机构在未提供老师进行辅导或看护的情况下,让刘某独自一人练习,故培训机构对原告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篮球运动是一种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作为未成年人刘某的监护人也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且刘某的监护人自愿同意刘某进入被告篮球机构处进行训练,原告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篮球机构承担8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进行运动时,其认知程度和行为水平有限,因此在体育学习过程中不慎摔倒受到伤害,这种情况比较常见,认定责任的关键是管理者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作为培训机构,其在提供体育培训服务的过程中,应当确保教学环境和设施的安全,配备专业的教练或老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亦应充分考虑活动本身的风险性及其与未成年人能力的适配性,仔细考察机构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充分知晓并规避风险,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刘殊廷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