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3 17:47: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谢立松
农民工付出劳动
获取报酬天经地义
包工头支付劳动报酬
也是法律义务
2020年,紫阳县高滩镇马某在陕西省咸阳市给同镇村民贾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贾某于2022年12月向马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马某工资共计367500元,2022年年前结清”。欠条出具后,贾某于2023年1月给付马某130000元,于2023年5月给付马某102000元,下余欠款未再支付。故马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贾某偿还欠款13550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马某为贾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贾某向马某出具劳务工资欠款条据,现贾某未依约履行支付马某劳务工资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马某要求贾某支付下余劳务工资13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4年5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贾某向马某支付劳务工资135500元。
判决生效后,贾某仍未履行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马某已凭判决书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不仅事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宏观大局。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当工地任务结束后,最好立即找到包工头结算工资,通过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通过现场录音录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形式对自己的工资数额予以固定,并保留好包工头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若包工头不按时支付工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谢立松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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