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自甘风险,能否要求侵权赔偿?

时间:2024-07-22 15:48: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霖东

 

体育活动不仅是人们追求健康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交互动和精神愉悦的源泉。然而,当一场旨在增进友谊、锻炼身体的羽毛球比赛,因一次意外的挥拍而转变为一场法律争议时,我们不禁要思考:在追求运动激情的同时,个人责任与风险认知的界限在哪里?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7日,王五与赵六邀请了几位朋友决定在公园举办一场羽毛球友谊赛。比赛中,王五不幸被赵六挥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出现红肿和视力受损的症状,随即王五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羽毛球是一种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除了面临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还可能面临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作为长期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原告应该意识到这项运动的风险性,自愿参加该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运动,应认为原告默视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同意自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被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原告受到侵权损害,否则被告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进行赔偿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体育竞技虽然充满活力与激情,但也伴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参与者在投身于任何形式的体育活动之前,都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评估自身能力,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管法律尊重自甘冒险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可以无视安全。相反,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确保在追求竞技成就的同时,不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在参与活动之前,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协议、购买保险等方式,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准备,以减轻潜在的经济负担。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 李霖东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