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人行道被广告牌部件砸伤,谁来赔?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9-17 10:01:07 阅读量:

“好好走在人行道上,突然被高空掉落的广告牌部件砸伤,这种‘飞来横祸’该找谁索赔?”近期,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对建筑物悬挂物坠落致损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裁判,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与群众维权提供了司法指引。

事件经过:人行道上的“不期而遇”

2025年1月,韩女士在人行道正常行走时,甲公司所属的广告牌部件突然坠落将其砸中,造成韩女士头晕及面部疼痛出血,牙齿也出现不适症状。

事发后,路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韩女士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结果显示,韩女士鼻部皮肤软组织撕脱伤,牙齿松动,后续还需进行数月的抗瘢痕治疗。

因与涉事方协商赔偿无果,韩女士将广告牌所有权人甲公司、房屋出租方及招商方三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例回溯:高空坠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类似的高空坠物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在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商业大楼外墙装饰板在大风天气中脱落,砸中楼下停放的车辆,造成多辆车严重损毁。法院经审理认定,大楼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定期检查和维护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一起案例中,某小区住户在阳台外悬挂的花盆因固定不牢坠落,砸伤路人。法院判决该住户作为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指出即使是私人住宅的悬挂物,所有人也负有严格的管理维护责任。

还有案例显示,某商场玻璃幕墙部分碎裂坠落,导致一名顾客受伤。法院认定商场管理方未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主张:责任该由谁“扛”?

(一)原告主张:多方均应担责

韩女士认为,广告牌所有权人甲公司是直接责任人,房屋出租方亦是物业管理服务方,对广告牌有管理维护义务,招商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方均未履行自身义务,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答辩:各有理由“不担责”

广告牌所有权人甲公司:认为已经尽到合理管理和日常维护义务,部件坠落属于意外突发情况,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房屋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方应自行承担因房产使用导致的损害后果;且曾就安全隐患出具整改通知,已尽到提示注意义务。

招商方:其并非案涉房屋出租人,也不负有任何管理职责,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清事实,划定责任边界

(一)关键事实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女士被广告牌部件砸伤的事实,有报警回执、视频及照片、医院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予以佐证,其因治疗产生了相应医疗费用,后续需要多次复查。经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了韩女士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关于主体关系,甲公司为案涉广告牌所有权人,房屋出租方与甲公司签有租赁合同,并约定由房屋出租方为甲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无证据证明招商方公司对案涉房屋及广告牌负有管理责任。

(二)裁判要点:过错推定+责任划分

1.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认定

广告牌所有权人甲公司(主要责任):作为广告牌所有权人,对广告牌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未有效管理维护,导致部件坠落砸伤原告,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主要过错。

房屋出租方公司(次要责任):作为案涉房屋出租方,广告牌悬挂位置属其管理、维护范围,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虽曾就安全隐患发整改通知,但未能完全避免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公司(不担责):原告主张其担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赔偿金额:证据为凭,依法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对各项损失逐一认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并最终确定损失总额,由广告牌所有权人甲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房屋出租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守好城市“头顶上的安全”

(一)对市场主体:安全管理义务容不得“打折扣”

经营者、管理者对高空设施、悬挂物等必须履行定期检查、维护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相关公司因管理疏忽而未尽责担责,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安全漏洞=法律责任”。

(二)对司法裁判:过错推定+证据审查,平衡权责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既强化了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的责任(需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又通过对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细致审查,确保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三)对群众维权:保存证据+找对主体,高效索赔

遇到高空坠物损害,受害人应注意留存就医记录、费用票据、事故现场证据(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明确责任主体后依法维权,让“意外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城市“头顶上的安全”关乎每个人。碑林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为城市公共安全治理划定了责任边界——每一个责任主体都应守好“安全门”,共同筑牢城市安全防线。


作者:高雷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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