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离婚房产赠子女:同约不同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13 09:34:20 阅读量:

本是父母对子女爱的承诺,为何最终却演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理了两起因离婚时房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案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孩子,然而在离婚后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孩子诉至法院请求办理过户,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比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及裁判逻辑。

案例一:调解离婚未涉及房产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2月26日,两人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张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张小某。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4年7月1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

离婚后,张某迟迟不肯协助张小某办理过户。张小某将父母诉至莲湖法院,请求他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母亲李某对履行赠与协议无异议,而父亲张某却以《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婚内离婚协议。二人的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时,既未将该协议提交法院审查,亦未在调解书中载明房产赠与相关内容,应视为双方未就房产赠与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赠与条款仅为“意向”,不构成有效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二:协议离婚约定赠与房产

刘某与郑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刘小某。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一直使用房屋直至去世,成年后的刘小某将母亲郑某与父亲刘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郑某与刘小某的赠与关系成立,刘某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愿,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刘小某起诉要求郑某与刘某的其他继承人履行赠与协议,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进行充分表达,并详细载入调解书。未载入调解书的房产赠与约定并未产生法律约束力,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拒绝履行约定,子女权益保护可能落空。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来源: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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