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12 10:04:37 阅读量: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戚邻里之间搭把手、帮个忙也体现出善良淳朴的风土人情。然而,在帮忙过程中若出现意外,好心办了“坏事”,该咋办?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7日,应刘某请求,冯某驾驶其叉车帮刘某挪搅拌机,冯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搅拌机遮挡视线,不慎将路人胡某撞倒致伤,后胡某将冯某诉至西安临潼法院要求赔偿。
冯某委屈地表示自己系好心为刘某帮忙却成被告,刘某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追加刘某为本案第二被告。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传唤刘某到庭接受调查,在还原案情后向各方释法析理:刘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作为帮工人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亦应有责任。
最终经调解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冯某、刘某共同赔偿胡某12000元,双方各半负担并现场支付,胡某同时申请撤诉,该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行为人基于道义、情感或者善良风俗,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自愿、无偿地为特定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行为。它的核心在于无偿性、自愿性、特定对象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什么情形构成义务帮工?”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等个人之间的非专业性劳务中,义务帮工人基于熟人之间的情谊向被帮工人提供无偿的劳务。
2、“什么才算明确拒绝帮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应当以明确的态度进行表示,默示及态度模糊均不足以构成“明确拒绝”;
3、“谁应当承担责任与风险?”一旦认定为义务帮工行为致第三人损害,均应当由被帮工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岳弋戈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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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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