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10 10:55:46 阅读量:
不少家长会给孩子报一些文体类培训班,如果孩子上课时受了伤,所在的培训机构需要担责吗?
乐乐是一名11岁的花样滑冰学员,在冰场训练时她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哪些情形适用于这项原则?法院又会如何判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要具备4项条件:
1.受害人是自愿参加的相关活动;
2.在适用范围内,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3.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导致;
4.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法官表示,本案的法律适用,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花样滑冰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未成年人学员在学习、训练过程中摔伤较为普遍,学员及其监护人对训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受伤情况应有一定的预期,因此原告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万多元。
法官提醒,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培训,相关机构更应该注意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同时,家长在为孩子安排训练日程时,也应兼顾孩子的身心承受能力。发现孩子身体不适应与机构沟通,暂缓训练并送医检查,确保孩子的健康安全。
供稿| 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