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09 10:36:04 阅读量:
游乐场,作为孩子们娱乐玩耍的场所,给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潜藏着意外和危险。若未成年人在游乐场受伤,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年5月,孙女士带着女儿苗苗(6岁)到赵欣经营的游乐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乐乐(5岁)将苗苗推倒摔伤,导致苗苗右肱骨骨折。
后因赔偿事宜孙女士与乐乐监护人吴女士及游乐场经营者赵欣协商未果,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乐乐、吴女士及赵欣向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承办法官徐肖萌经审理认为,苗苗在赵欣经营的游乐场内被乐乐推倒受伤的事实清楚,事故发生时,苗苗监护人孙女士、乐乐监护人吴女士、游乐场经营者赵欣均未在孩子身边。乐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吴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欣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苗苗的监护人孙女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被告吴女士承担55%的责任,被告赵欣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向原告支付4000元,赵欣向原告支付2500元,原告自行承担1200元。(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关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在娱乐项目区域设置醒目的标识进行安全提示,详细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娱乐项目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并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加强现场巡逻和管理,及时制止孩童的危险行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根据孩子年龄、身体状况等选择适配的娱乐项目,在未成年人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娱乐活动时,应当随身看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张 娜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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