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 | 变更,只为更好的守护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05 10:27:46 阅读量:

“谢谢法官,真没想到只跑了一趟案子就办完了……”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家事法庭谢鹏法官依法审结一起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件,通过严格审查、精准裁判,为申请人文淼解决了困扰多时的 “烦心事”。

案情回顾

文淼与王俊于1991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6月,王俊经医院诊断为额颞叶痴呆等疾病。后经多次住院治疗和长期用药,病情都没有好转。目前已严重失忆,丧失辨认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王俊生病以来,其妻文淼一直悉心照顾其生活起居。

 

为更好的照顾王俊,文淼向法院申请宣告王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谢鹏认真核查了文淼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病历等资料,在全面了解了王俊的实际情况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王俊精神状态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文淼在王俊生病住院后,主动履行扶助义务,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经法庭询问王俊的亲属,其亲属对于文淼担任王俊的监护人均表示同意,故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王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文淼为王俊的法定监护人。(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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