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 | “外嫁女”子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04 14:48:12 阅读量:

农村“外嫁女”婚后,

户籍未迁出本村,仍在本村生活,

其子女因出生也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该村组,

子女是否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征地补偿?

 

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来看西安鄠邑法院如何依此守护“外嫁女”子女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鄠邑区某村张女士婚后未迁户籍,仍在本村生活。2015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林夕,2015年10月李林夕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某村组,2016村组土地被征收,2023年征地款到账,但村集体却以李林夕为外嫁女子女,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为由拒绝为其发放征地款。李林夕便将某村组起诉到鄠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资格。本案中,张女士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婚后也未将户口迁出,且未取得其丈夫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其应当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原告李林夕因出生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且在被告村组享受土地分配和粮食直补待遇,因此原告具备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组向原告李林夕给付征地补偿款1000余元。(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人为造成成员权的不平等。

同时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者| 马永峰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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