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4-27 09:49:42 阅读量:
2025年4月24日上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和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发布了6件渭南市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含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会上,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张蕊受邀对该案进行了深度解读。
案件情况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对簿公堂。原告自2000年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经营,在家具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取得了“某”等家具类注册商标。被告成立于2021年,经营范围为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等。原告认为被告将“某”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5000元。
法官提醒
与他人存在同业竞争的商业主体,应避免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否则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会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提醒经营者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打造自身品牌,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者| 秦冬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