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2-07 10:46:26 阅读量:
恋爱时“你侬我侬”“都给你花”
分手后对簿公堂“还我钱哈”
在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有转账、送礼物等经济往来。但如果有一天分手了,昔日的“情”化为今朝的“债”,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产生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家事法庭法官谢鹏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姜峰与严雨相识后,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姜峰按照严雨的要求给她买了手机和金镯子,并不定期不定额转账。
但让姜峰没料想到的是,两人恋爱不到一个月,严雨便将姜峰拉黑。意识到自己真情换不到真心,姜峰一气之下将严雨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购买的手机金镯子等折价款和大额转账共计39999元。
“我以为咱俩能结婚,才送你这么贵重的礼物,现在分手了,你当然要还给我......”
审理中,姜峰情绪激动,详细讲述着双方的恋爱经过与赠送礼物的初衷。他表示,送出这些贵重物品,是奔着与严雨组建家庭,现在结婚无望,东西理应要回。
为支撑诉讼请求,姜峰还向法庭提交购买手机和金镯子的记录,以及双方的电话录音。严雨则据理力争,坚称礼物是姜峰主动赠与,并非附条件的赠予。她称恋爱期间自己也付出诸多感情和金钱,不应返还礼物。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案件事实在激烈辩论中逐渐明晰。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赠送财物性质需综合判断。本案中,结合礼物价值、当地习俗及双方经济状况,姜峰赠送的手机和金镯子超出日常小额赠与范畴,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雨应返还财物。同时,10000元大额转账也超出情侣间日常消费,应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转款,严雨也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严雨给付姜峰手机和金镯子的折价款以及大额转账共计39999元。判决发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名字系化名)
恋爱虽美好,财物往来需谨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购买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但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可能就会变成“秋后算账”,往往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购买的贵重礼物等。因此,在恋爱期间,双方享受幸福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赠送大额财物时,要清楚其法律性质与后果,并留好相应证据,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纠纷。尽量在合理范围内,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
作者:陈龙梅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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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