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12-17 19:51:37 阅读量:
驾驶人在驾驶证已被记满分、停止使用期间仍然驾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伤者后,能否向驾驶人追偿呢?近期,蓝田法院速裁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让我们通过该案向大家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桃园北路(由东向西数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桃园北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向东左转弯过程中,适逢周某骑自行车沿大庆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此,李某驾车违反交通标志通行且观察不周,造成两车相撞受损、周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该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李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2年2月,周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某31330元。后某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给付义务。
另查明,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李某的驾驶证处于被记满分、停止使用状态。
一审判决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李某在其驾驶证处于被记满分和停止使用的状态下,其驾驶资格属于法定事由被中止的情形,故案涉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依法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李某在驾驶证处于停止使用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周某赔偿后,依法可以向李某追偿。故对某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偿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李某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31330元。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证处于异常状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均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证系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驾驶证暂扣期间,该项行政许可处于暂时中止状态,此时驾驶人亦暂时丧失驾驶资格,其驾驶资格在中止状态消失后方能恢复。但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将驾驶技能与驾驶资格混为一谈,认为自己曾考取驾驶证,即使驾驶证被暂扣或处于中止状态仍冒险驾车,其行为是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同时,交强险追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使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如果认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驾驶人仍具备驾驶资格,会导致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使违法者获得不当利益。因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行车安全无小事、安全驾驶要牢记,谨记“无证不上路”、切莫侥幸酿大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编辑:侯宜均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