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04-30 09:50:18 阅读量:
游客在水上乐园游玩时
不慎滑倒受伤
到底应由谁赔偿?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带女儿在被告开发的水上乐园游玩时,按要求穿着乐园提供的水上乐园塑料鞋套在场地内游玩。
因水上乐园楼梯明显积水,且未对积水定时进行处理,鞋套不具备防滑功能,导致原告从楼梯下来时滑倒,腰部撞在楼梯栏杆造成骨折。
法院审理
本案中,陈某在水上乐园带孩子游玩因楼梯上有积水,且水上乐园穿着的鞋套不具备防滑功能致使陈某摔倒受伤,且水上乐园内未设置安全提示牌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故其应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
陈某在案涉场地游玩时亦应对地面有水及其所穿的鞋套不防滑有一定的预判能力,但其未对此予以注意,故法院酌情判令由陈某承担10%的责任。
经计算,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共29669.37元。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三庭 陈婷法官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民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玩时亦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人身损坏。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定时检查设施安全,提供配套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必要的地点应当以显著方式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游玩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