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检察:一起心存侥幸 盗窃他人手机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01-31 17:37:45 阅读量:

 

“在哭泣中说到我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深忏悔,希望检察机关给我机会,我一定引以为戒,改过自新,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官讯问中作出的承诺的。

王某与闺蜜酒后在县城某小摊吃饭,结束后走到某宾馆门口趁车主不备,将其放在摩托车上的折叠手机(价值6000余元)偷拿,随后将偷拿手机里面的手机卡拔掉丢弃。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明知该电动摩托车上放置的手机为他人财物,采取顺手牵羊方法趁机将该手机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经审查,鉴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盗窃的手机主动归还失主,取得失主谅解,真诚认罪悔罪。考虑到对社会、人身危险性不大,洛南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刘某将手机放在自己电动摩托车车框内,但仍属于其占有,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该手机系他人所有,仍趁其不注意将手机放入自己的衣袋中拿走,并将手机卡丢弃,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而心存侥幸,小偷一根针,大偷一桶金,以身试法致身陷囹圄,最后悔恨终生。


编辑:李鹏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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