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报-今日榆林 时间:2016-08-25 16:13:52 阅读量:
日前,府谷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炸药2784公斤,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几年前,王某伙同其雇用的司机刘某(已判刑)、赵某(在逃)驾驶红色半挂车,以每吨2800元的运费,为“老陈”(山西省大同市人,具体身份情况不详)从山西省左云县运输成品炸药到陕西省府谷县。在老陈的引领下,被告人王某等人将炸药运输到某县一处大坝上交货时,被当地公安人员当场逮捕,共缴获炸药2784公斤(共116箱)。
王某为赚取高额运费,为他人非法运输爆炸物2784公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为他人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积极组织实施,应为主犯,但所运输的爆炸物被公安人员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平均一公斤炸药折合1.44天刑期。
由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具有相当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国家对之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上述物品的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法规。违反相关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前述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同时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在数量上达到犯罪标准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在数量上达到5倍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点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经定罪就在三年以上量刑,情节严重还会处以十年以上量刑。经验告诉我们,比起严厉的刑罚,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预期利益实际微不足道,谁会愿意为一公斤炸药而失去一日半的自由呢?(记者 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