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7-25 17:30:55 阅读量:
2016年7月22日,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受到相应处罚。
经查,6月22日,在商州区和平村马某的租住房内,崔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二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7月11日,马某前至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报案。由于双方伤情均不严重又都相互认识,办案民警本着消除二人之间成见,化解矛盾纠纷的想法,多次对二人进行劝解,双方均不妥协退让。
7月22日,依据查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经批准,对崔某、马某二人分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