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7-04 15:51:07 阅读量:
6月24日,横山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赵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4月向横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5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张某于2014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横山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赵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责令其偿还张某借款。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给赵某做思想工作,其仍不履行义务。
经查,被告赵某有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59.55平米。因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横山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基于上述事实,横山法院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赵某的刑事责任。横山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3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赵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6月2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横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立案后,被告人赵某同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将所欠款额全部偿还,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横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其在立案后能积极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偿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且其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经对其调查评估,认为其不会再给社会带来危害,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保人为其提供担保,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老赖”最终还钱获刑。横山法院通过“一打三反”活动,全面制裁抗拒、妨害、干预执行等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老赖”。(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刘龙祥 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