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6-06-25 11:48:44 阅读量:

省社科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 刘源

“法治的人民性”是延安时期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核心和法制体系的根本特征,是对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的法治回应,更是对未来国家政权性质和社会发展趋势的法治回答。

一、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是法治的根基。延安时期,从宪法规范的高度确立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强调政府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利。《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将“人民之权利义务”一章放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一章之前,受这一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的每部宪法都专门规定有公民基本权利,所涉及条款逐步增加,内容更加充实。

二、注重对人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法治保障。延安时期注重对人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法治保障,如采取了若干富有特色且方便选民的投票方式,以保障人民选举权的实现;加强了对人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及政府相关之义务的规定;对公民迁徙自由权也有宪法规定,等等。这些思想和做法,对当今我国选举制度等的完善都有重要价值。

三、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原则。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方式,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如就地审讯、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制度等,这些做法对当前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完善司法制度,都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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