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报-今日榆林 时间:2016-06-03 10:24:35 阅读量:
欠债不还被起诉,他转让房产,以没财产为由不还款;法院判决生效后到了执行阶段仍拒绝偿还,这期间与妻子协议离婚,还出境出国旅游,横山这名老赖明明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执行,最终被法院批捕。
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2014年10月25日公告宣判,2015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1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10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孙某及妻子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房屋和王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的一套房子查封。2015年7月14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某及其他居住人在2015年8月14日前迁出榆林元驰世纪城的房子。
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以其没有现金和财产为由,拒不执行横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孙某表示,2014年6月17日,他将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房屋抵押担保给延某,2015年6月10日,他与妻子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将西安市房屋归王某所有。另外,孙某在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还不断外出旅游等高消费,2015年4月中旬,孙某到广州与同学张某一块儿去澳门旅游,2015年4月底至5月初,孙某一人去泰国旅游,共花费一万多元。
2015年10月27日,孙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近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某拒不执行案,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纠纷本系民事纠纷,双方已达成了执行调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理,其以后会好好做人。
孙某在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并生效后,仍进行旅游消费,孙某给延某抵账的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与妻子协议离婚在横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之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孙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可免予刑事处罚。
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保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希望此案的宣判,能够进一步提升社会大众切实履行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守法意识,提升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法官同时奉劝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有能力的要主动、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