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89名 最高的达1.89亿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05-13 15:17:30 阅读量:

5月11日,渭南市委外宣办、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集中执行‘春雷’行动”进展情况,新公布了189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执行标的最高达1.89亿元。渭南中院提醒,希望这些失信被执行人于30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予以惩戒。

集中执行“春雷”行动中共执结各类案件1300件

新闻发布会由渭南市委外宣办副主任刘玉陆主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稷介绍,今年1月到4月份,全市共受理执行案件4074件,其中新收案件3600件,旧存案件474件,涉案标的232631.25万元,执结1525件,案件执结率为37.4%,实际执结率为86.6%,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0930万元,标的实际执行率为83.1%。

从今年2月20日开始,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了集中执行“春雷”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行动开展以来,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300件,占已执结案件的85%。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04人,共对涉案的147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按“拒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0人。

行动中,两级法院在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的同时,还运用限制高额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打击抗拒、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执行实际执结率和到位金额进一步提高。

市中院为破解“执行难”将启动不动产网上查控

周稷介绍,为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力破解“执行难”,市中院还加快推进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目前网络查控专线本端已完成施工,即将启动不动产网上查控工作;与临渭区法院、临渭区检察院和公安高新分局形成“关于打击拒执罪”会议纪要,对市中院办理的正在执行的案件中,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任务的人提起公诉和自诉案件审理做出统一安排。

另外,还成立了由市中院执一庭负责,办案小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参加,法警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24小时内前往协助扣押的交警部门办理扣押车辆的交接机制。

建立执行工作约谈机制,对辖区基层法院有严重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行为,经上级法院督促检查,整改措施不及时、不到位等10种情形,市中院将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基层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或执行局长及有关负责人等。

下一步,两级法院还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力破解“执行难”。

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89名最高执行标的达1.89亿元

在新闻发布会上,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积良介绍了5起涉“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其中,被执行人陈某欠他人74万元及利息。合阳法院依法给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陈某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到其居住的山东淄博调查发现,陈某为逃避执行义务,长期在当地居住,并与一女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还在2011年开办了超市,在2015年购买了轿车。

申请人向合阳法院提出自诉,该院依法对陈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当日,渭南市中院还对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中的176起案件,20家企业法人、189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曝光,执行标的从数千元到上亿元不等,最高执行标的为1.89亿元。

渭南市中院责令,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务于30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戒。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欠款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欠款纠纷执行案,合阳法院于2016年2月受理,依法给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归还申请人欠款7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亦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合阳县法院派员到被执行人居住的山东省淄博市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长期在山东淄博居住,并与一女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俩人于2011年开一超市,2015年购买一辆帕萨特小轿车。

2016年2月26日,合阳县法院对该案合议,决定对陈某采取拘传措施,依法将其拘传到法院并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由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认识不到错误,亦仍不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张某向合阳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陈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2016年3月24日合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日,申请人向合阳县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陈某拒执罪刑事责任。合阳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最高院2016年2月26日公布的6起按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决定依法受理该案。被执行人陈某已被合阳县法院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错误行为表示谅解,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撤回自诉,合阳县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

此案被执行人与他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开办超市,购置汽车,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意欲规避执行。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情况确认被执行人属于有履行能力情形,打消其侥幸心理。同时参照最高院的6起典型案例,在公安机关不受理申请人控告的情况下,按照刑事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提高了人民法院打击老赖拒执行为的效率。

案例2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1年经合阳县法院审理作出(2011)合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1、被告王某某欠原告王某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15000元。当庭被告王某某付给原告本金30000元;于2011年6月底付给原告150000元;2011年7月底付原告100000元;2011年8月底付原告75000元;2011年9月底全部结清。2,被告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王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3450元。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仅给付了包括当庭给付的3万元,共计4万元后,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合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下余的案款及利息。执行中,王某某先后给付了42000元(含5300元执行费)后,故意外出下落不明,其家人也不配合,法院多次在双方之间调解,毫无效果。申请执行人王某坚决要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故意逃避,合阳县法院决定对其居住的合阳县九龙庄园的3栋4号别墅楼评估拍卖。从2014年4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合阳县法院在王某某居住的地方及老家等地,张贴执行公告,并按照法律规定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了必要的法律文书。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成交,该房屋拍卖了396360元。2015年5月1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及家属发出腾出房屋的公告,限其在5月30日之前自觉腾出,然而被执行人王某某仍拒不到案配合执行,背后指使家人多次闹访滋事,并在网上制造谣言,诋毁法院执法,以达到拒不履行义务,拒不腾出房屋的目的,致案件无法执结,房屋拍卖成交后无法交付买受人。经执行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2015年7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该案已于2016年3月29日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当中。

(二)典型意义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