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一人寿保险业务员私吞保费被判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04-28 08:00:14 阅读量:

几名乡镇教师省吃俭用,多年来花费巨额钱款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子洲支公司业务员武某处购买保险,然而,武某却未将代收的42442元续保费上交保险公司,而是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日前,子洲法院一审判决武某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武某今年51岁,女,子洲县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子洲支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绥德县看守所。2015年5月25日,子洲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武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认为被告人武某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6日决定立案侦查。

2004年起,武某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业务员。2006年,子洲县马岔乡教场坪村的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四人在武某处购买了保险,武某将首期保费交到子洲支公司。从第二年起,武某利用自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做业务员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在马某某、张某某、张甲和张某乙四人处代收的42442元续保费未上交保险公司而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上述四人在得知自己所办理的保险脱保后找到武某,武某将四人的保费打成贷款条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武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武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武某的家属与投保人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四人达成退款协议,将所占有四人的保险费全额予以退还,取得了四人的谅解,四人书面请求对武某从轻处罚。

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触犯了我国刑律,武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武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又在法院审理期间积极将所得赃款退还,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取得了各投保人的谅解,书面请求对武某从轻处罚,故可对被告人武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武某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决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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