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渭南日报 时间:2014-08-30 14:13:34 阅读量:
这7项措施是:对我市辖区内央属企业、省属企业、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困难企业,无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经审计部门审计,符合破产条件的,建议依法破 产并按照相关政策一次性解决退休人员医保问题。不具备破产条件的,根据渭政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解决其退休人员医保费,以单 建统筹的形式参保,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保证职工享受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对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必须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对无力缴纳医保费的集体企业,按照陕人社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国有企业改制为私有企业的,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彻底解决改制前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参照渭政办发〔2007〕142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当地政府负责全部解决。
私营及其他单位,能正常生产、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必须依法为其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参照国有困难企业政策,采取单建统筹的形式参保。 名存实亡、确实无力缴纳的,走正常破产程序或者法律途径,解决职工医保问题。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事业单位,差额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依法缴纳医保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全市财政供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渭政办发〔2010〕50号文件及2013年市政府第56次会议纪要精神,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医保费(包括退休补费、统筹基金最低标准补差费用),确保医保基金正常运转,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企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对部分县没有按照2008、2009年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实施方案和市县签订协议书要 求,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2014年底前必须将以前年度应到未到的资金全部到位,以后年度严格按照协议逐年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