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规定 正月十五禁放烟花

来源:宝鸡电台 时间:2014-01-31 14:54:53 阅读量: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喜庆节日的传统习俗。新春临近,作为喜庆的消费品,烟花爆竹在带来浓浓年味儿的同时,也成为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重大隐患。我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节日期间,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如需燃放,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并且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科民爆专干王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及市政府通告等规定要求,市民们在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是在此我们公安机关强调,正月十五晚上零时到七时,禁止燃放。节日期间,单位和其他组织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一律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批。”

  同时,公安机关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以下十类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王泉:“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十、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历年来,由于市民购买到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而导致的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警方也提醒市民应当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以确保安全燃放。王泉:“市民要购买2012年7月1日以后出厂的烟花爆竹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已按规定张贴标识码并录入登记相关信息,市民在购买时可从标识码区分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购买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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