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法院果断平息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1-25 2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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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4日,在陕西省旬阳县仙河镇黄泥沟村一组,发生一件严重抗法事件,抗法及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涉案当事人李从明、张胜照、张娣各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00元、5000元。
李从明与张胜照系夫妻关系,张娣系李从明、张胜照之女。上诉人张胜照、李从明夫妇与被上诉人王忠寿、王忠贵兄弟系邻居关系。2013年 初因张家要在王家房前拆旧建新房,在镇司法所主持下双方达成张家限建二层的协议。上诉人张胜照、李从明与被上诉人王忠寿、王忠贵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上诉人李从明、张胜照在案件未审结前,强行建造第三层房屋。被上诉人王忠寿、王忠贵申请人民法院先于执行,要求张家停止施工。经安康市中级人民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13)安中民终字第00680-1号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上诉人李从明、张胜照停止建设三层房屋,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2014年1月23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定书。旬阳县人民法院在接受执行委托后,当日向上诉人李从明、张胜照送达了该裁定书。但李从明、张胜照无视法院生效裁定,在接到裁定后继续施工建造第三层房屋。2014年1月24日,旬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干警达到现场,责令李从明、张胜照停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被上诉人王忠贵、王忠寿作出了极大的让步,但因上诉人李从明、张胜照态度蛮横,无理刁难,调解未果。法院干警一再告知李从明、张胜照在双方未达成协议以前不得继续施工。但李从明、张胜照不停劝告,等法院干警刚一离开,立即组织工人继续施工。因李从明、张胜照抗拒执行,行为顽劣,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旬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李从明、张胜照予以拘留、罚款。实施司法拘留中,李从明、张胜照暴力抗拒,李从明手持药瓶以要喝毒药(被干警及时夺下)威胁并踢打、碰撞、咬伤法院干警,致使两名干警受伤,其女张娣暴力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招致其亲戚及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挡执法车辆通行、围攻执法现场达两小时,后在法院、公安部门增援下,局面被稳控。因张娣妨害公务,行为恶劣,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旬阳县法院在整个执法中,做到了严格依法办事,理智应对复杂局面,确保了法院生效裁定得以顺利执行,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