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残疾军人和烈属抚恤金
来源:宝鸡日报
时间:2013-12-06 1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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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继去年之后,今年我市再次提高残疾军人、伤残警察、烈属抚恤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的生活补助标准。
据介绍, 2011年至今,我市连续三年提高残疾军人、伤残警察、烈属的抚恤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的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今年提高标准为:一级因战致残人员抚恤金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 5690元,达到 43630元;因公致残人员在去年基础上增加 5510元,达到 42250元;因病致残人员在去年基础上增加5330元,达到 40870元。一级到十级残疾等级不同,提高幅度不同。最低的十级因战致残人员和因公致残人员在去年基础上分别增加 630元和 540元,分别达到4850元和 415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分城镇和农村两种情况:城镇的烈属在去年基础上增加1810元,达到 1386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增加 1550元,达到 11890元;病故军人遗属增加 1460元,达到 11190元;农村的以上三类人员每年分别增加1040元、 990元和 950元,分别达到 7970元、7610元和 729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每年增加 3950元,达到 3025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年增加 1780元,达到 13650元。
据悉,这项新政策从今年 10月1日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