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死亡 给遗属发抚恤金

来源:宝鸡日报 时间:2013-12-02 09:37:19 阅读量:

    11月 29日,记者从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了解到,从10月 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将给遗属发放不同档次的抚恤金。

    据介绍,发放抚恤金人员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为: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 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 20个月;满 9年 不 满 10年的,发给 90%;满 8年不满 9年的,发给80%;满 7年不满 8年的,发给 70%;满6年不满 7年的,发给 60%;满 5年不满6年的,发给 50%;满 4年不满 5年的,发给 40%;不满 4年的,发给 30%。

    据介绍,抚恤金申请分退休人员死亡和在职人员死亡两种情况。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参保企业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审批表》,并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注销户籍证明。每月 20日至 31日前往办理审核,次月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在职人员死亡的,参保企业在每月缴费申报之前 ,填报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办理参保暂停。每月 11日至 20日,参保企业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注销户籍证明,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缴费业务后,按规定标准审核发放。

    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提醒,这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从 2013年 10月 1日起。各参保企业要指定专人做好有关资料的报送和审核,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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