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3-11-01 15:31:56 阅读量:
西部网讯 10月31日,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9起“毒豆芽”案件,周某等10名被告人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等10名被告人长期在汉台区铺镇莲花村家庭作坊加工生产、销售黄豆芽。为牟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生长剂”、“极品亮白快王”、“无根素”等添加剂,并销往城区蔬菜市场及饭馆。2011年11月4日,国家卫生部出台规定明令禁止在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素。被告人李某等6人在明知该项禁止性规定并与汉台区质检、工商局等部门签订《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后,为增强豆芽外部美观、提高产量和价格,仍在生产加工黄豆芽过程中添加“无根素”并进行销售。2013年7月份,周某等10人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周某等10人明知无根素是有毒、有害物质,而故意在从事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并销售该豆芽。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10名被告人生产的豆芽中含1.8微克-26.6微克不等的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