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出台居民大病医保实施办法 自付万元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

来源:宝鸡日报 时间:2013-06-12 17:52:44 阅读量: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谁不幸患上大病,高昂的医疗费用常常令其家庭难以承受,并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为有效化解我市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从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原《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暂行)》同时废止。究竟哪些人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怎样报销?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 30万元

  据了解,凡在我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的费用达到 1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住院自付费用 1万元以上到 3万元以下,按 5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费用 3万元(含 3万元)以上到 5万元以下,按 6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费用 5万元(含 5万元)以上到 10万元以下,按 7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费用 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到 15万元以下,按 8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费用 15万元(含 15万元)以上,按 90%比例予以报销;

  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 30万元。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城镇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现行规定执行。

  10类费用不能报销

  《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下列项目费用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急诊医疗 ;

  2.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市域外突发性疾病除外);

  3.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陕西省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中标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8.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 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

  9.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 ;

  10.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我市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以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由市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市政府委托市医改办与中标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作期限为 1年。

  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大病医疗保险,其成本和利润之和不超过年度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总额的 4%(其中:成本费用占 1%,利润占 3%)。当年大病医疗保险收支有结余,进行奖励;当年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超过筹资总额的,进行扣罚。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我市成立了市大病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大病医疗保险监管办公室(简称市大病办),具体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监管工作。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单次住院自付费用 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金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出院时只

  需交纳个人自费部分。

  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 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支付。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在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在市域外就医的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自付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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