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宝鸡日报
时间:2013-06-07 1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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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医疗救助工作从试点到扩面,从重点突破到全面实施,在缓解困难群众“无钱看病”、“看不起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日前,市政府对以往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调整,出台了《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并将从 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
五类人群享受医疗救助
我市于 2004年 5月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此后,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先后进行了几次修改和完善。去年,全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9.5万人次,共发放救助金 9437万元;今年 1至 3月份,全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 4.42万人次,发放救助资金 1869.9万元。
这次出台的《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是我市在新形势下构建医疗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这个办法,凡户籍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五类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一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是城乡低保对象;
三是城镇低收入对象;
四是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五是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另外,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不能按照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单次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参合资助的对象是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 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拨付。
日常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城乡低收入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元(重残人员: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聋哑残疾、言语残疾)。
单次住院救助:困难群众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费用 (五保对象、“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 ),城乡低保对象按照 70%比例予以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 3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 5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按照 40%比例予以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 1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全额予以救助。
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困难群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终末期肾功能衰竭透析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诊疗费用、重症精神病诊疗费用、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药品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后,自付部分年度累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费用,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在 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 7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 3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 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 4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 1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全额予以救助。
如何申请救助
据了解,参合资助金将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直接拨付到新农合个人账户。
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于每年 4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申请救助,经审批后,救助金发放到根据救助对象资料所办理的个人存单(折)上。
单次住院救助程序:在户籍所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出院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同时,一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从而实现“一站式结算”。
在户籍所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住院救助程序与在户籍所在县区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困难群众救助程序相同。
在户籍所在县区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申请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结算时间距申请救助时间超过 6个月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待审批后,救助金发放到根据救助对象资料所办理的存单(折)上。
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程序: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持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 2月底之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救助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经审批后,救助金发放到根据救助对象资料所办理的存单(折)上。